首都機場爆炸案9月17日開庭 律師稱不應追刑責
新京報訊 “7·20”首都機場爆炸案嫌疑人冀中星,涉嫌爆炸罪一案將于9月17日在朝陽法院公開審理。
公訴機關認為,冀中星的行為構成爆炸罪。而冀中星的律師表示,嫌疑人不小心觸到爆炸裝置,不構成爆炸罪。
事件中一民警輕微傷
公訴機關指控,2013年7月20日,冀中星攜帶自制爆炸裝置,從山東省鄄城縣居住地乘長途汽車獨自來京,并于當天18時許,來到北京首都國際機場三號航站樓二層國際旅客到達B出口處。在遇到民警現場執法時,冀中星引爆自制爆炸裝置,造成其本人重傷,一名民警面部、雙臂及胸前背部多處灼傷,被鑒定為輕微傷。事發后,現場秩序混亂,國際旅客到達出口通道緊急關閉。冀中星被警方當場控制。
公訴機關認為,冀中星的行為構成爆炸罪,依據刑法規定,“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”。
律師稱適用“治安處罰法”
“在會見中,冀中星說絕對沒有想到要引爆,也沒想過自殺,只想以此引起社會關注?!奔街行堑穆蓭煴硎?,通過觀看現場監控錄像分析,“可看出他是不想引爆”。
律師稱,冀中星所持的“炸彈”是用廢舊手電筒和二踢腳做成的。事發時,冀中星把自制“炸彈”從左手換到右手,不小心觸碰機關,引爆了“炸彈”。冀中星的左手被炸斷飛了出去,目前已經截肢。
“在人多的地方他也沒想引爆,證明沒想傷害他人,他也表示對自己行為很后悔。我認為,冀的行為屬過失爆炸?!甭蓭煼Q,按照刑法規定,過失爆炸行為,只有造成嚴重后果才構成犯罪。冀的過失爆炸,炸斷了他自己左手、左耳耳膜穿孔,并沒有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傷害,也沒有造成他人財產或公共財產受損,其行為應按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處理。
- 上一篇:于建嶸今日將赴貴州掛職 任村長助理
- 下一篇:北京通州地稅局:樓頂“空中花園”非違建